内容提要: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了《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
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了《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此前,对于游戏充值,国家仅对未成年人进行了规定,如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不过,在成年人方面则没有规定,此次是首次对所有游戏消费进行限制。
禁止买卖、套用版号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买卖、套用版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游戏币不得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游戏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发放网络游戏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放和购买网络游戏币标准要透明合理;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的情况除外;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单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应以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不得向用户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服务;应采取技术措施,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违法可疑行为的交易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避免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
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
对于未成年人方面,此前已有《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其中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
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此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 对容易导致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游戏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