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51万元的“执法办案区改造项目”正在紧锣密鼓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却紧急要求追加装修项目,须在18天内必须完成材料采购、运输、施工直至通过验收。当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化名,后简称诚信科技)如期完工且合格交付,并将项目决算报告提交给建设方后,对方却置若罔闻、无动于衷,甚至避而不见,导致诚信科技29.6万元装修款至今石沉大海、“颗粒无收”。
在一次次漫长、煎熬的“追款”征途中,诚信科技整整奔波了十余春秋,然而时至今日,依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对此,还惹上了一场官司……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标,合法取得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改造项目”,双方签订《工程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51万元。此间,榆林市公安局为了达到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标准化建设要求,紧急要求诚信科技在《工程安装合同》约定范围之外,追加且新增装修项目,诚信科技于2014年1月将该项目如期完工并通过验收。随后,榆林市公安局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限内,先后分两次向诚信科技支付设备安装款51万元,但对追加项目装修款29.6万元迟迟未付,追加的装修部分价格清单在施工前则提交给了榆林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经该处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任某、法制支队负责人等确认后项目予以实施;该局项目负责人张某接收了追加项目补充合同及工程决算报告等全套资料后,答应尽快办理付款手续,但至今未付。
诚信科技为讨要该笔款项,整整奔波了十余年。十多年来,该公司不断派员远赴陕北榆林,向债务人上门催讨,但常常被拒之于大门之外,敷衍、搪塞,甚至连数十次邮递的催款函都置之不理。
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2年7月中旬,诚信科技将榆林市公安局起诉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榆阳区法院针对诚信科技29.6万元工程款和3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委托瀚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化名,后简称瀚球公司)作出司法鉴定。在瀚球公司指示下,诚信科技将4万元鉴定费转入陕西仲和鉴定所(化名),但未出示发票。
瀚球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诚信公司承担的榆林市公安局建设“执法办案区改造项目”装修部分造价为63万元,其中设备采购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为51万元;未签订装修部分已完工工程造价为12万元。
2023年10月,榆阳区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判决被告榆林市公安局向原告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2万元,并承担从2015年9月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7.3%计算的利息及鉴定费2万元。
面对该判决,原告诚信科技不服,遂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目前,该案已在榆林中院完成听证程序。
二、听证要点
2024年6月,榆林市中院召集上诉人诚信科技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公安局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听证。
在“对一审查明事实有无异议”环节,上诉人诚信科技表明:一审法院仅认定了签订合同的事实,但对该合同的履行却没有查明,包括决算报告、装修价格清单、催款等事实均未认定;对鉴定报告中追加装修部分价格认定过低持有异议。
被上诉人榆林市公安局无异议。
在“双方有无新证据提交”环节,上诉人提交了瀚球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022年度、2023年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机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平台的公告”等四组新证据,进而证明瀚球公司未列入陕西省高院司法鉴定管理平台,不具备鉴定资格。
被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提交法庭。
以下是“双方相互发问”环节对话摘要。
上诉人:你们认为瀚球公司是合法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依据是什么?
被上诉人:法院系统正常程序选中的;关于资格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可,我们也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
上诉人:本案是法院委托瀚球公司来作鉴定的,但为何鉴定费却交给陕西仲和鉴定所,该所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
被上诉人:我们没有参与,不知情。
上诉人:你们认为鉴定费四万元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我们没有参与,不知情,无法回答。
上诉人:鉴定只有榆林中院才可委托,对于一审法院的委托,你们认为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我们没有参与,不知情,无法回答。
上诉人:我们给贵局的决算报告是否收到?是否答复?
被上诉人:收到了。是否答复我不知道,但是案涉项目当时的负责人应该答复过。
榆林中院民事审判一庭: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邮寄的决算材料有什么内容?
上诉人:2022年邮寄了项目决算报告、债务催告函;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清单、两个移交清单、追加金额决算依据等材料。
榆林中院民事审判一庭:被上诉人,上诉人给你们邮寄的材料是否收到?
被上诉人:对方邮寄的收件人具体到保障处的负责人,需要和当时的负责人核实;平时给公安局邮寄材料应该邮寄给办公室再行分发警务处。
上诉人:我曾经两次亲自给公安局保障处处长张某送的,如果他离任没有移交就是他的问题。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一审程序是否违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依照上诉人的请求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1、瀚球公司超出鉴定范围,对双方认可的事实进行鉴定。2、鉴定费四万元属于超额收费,且收款方陕西仲和鉴定所收取该款项是不合法的,应予以退还。3、瀚球公司不在司法鉴定机构清单之列,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收款方陕西仲和是合法鉴定机构,但却不是本案指定的鉴定机构。4、三名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不是合法鉴定人,其三人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前亦没有给上诉人出示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5、本案一审法院不具有委托鉴定资格,故该委托鉴定违法,鉴定结论无效,不应作为判决依据,应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一)、因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方式约定的51万元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二)、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合同外施工后对方验收并使用的装修费用29.6万元和违约金及利息。
被上诉人:工程安装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工程量变更,需要双方均认可。对方强调验收报告,我们手里还有验收结论和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在先,我们也不否认,但是验收结论并没有提出增量的问题和装修价款,与本案无关。验收单是2014年4月之后我们签字的,当时对价款对方也未提出异议。
被上诉人:本案诉讼后,我们和当事人核实,案涉工程真实存在,我们公安局愿意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新增工程量和利息及鉴定费。
在最后法庭调解环节,上诉人同意调解;被上诉人说没有调解权限。
三、专家观点
针对该案,国内一些法学专家纷纷提出不同意见和观点。
一、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不合法
榆阳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对外司法鉴定委托违反法定程序。
陕西省高院关于《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对外委托案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对外委托案件……”;该案是榆阳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而不是基层法院--榆阳区法院对外委托,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鉴定机构不合法,不具有鉴定资质
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经查,《人民法院报》查无瀚球公司的公告。
根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外委托机构的编制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各中院不得单独公告”;经查,2022年度、2023年度在陕西法院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无瀚球公司鉴定资质信息。
三、缴费机构和鉴定机构不一致
瀚球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让诚信科技将4万元鉴定费转入与本案无关的陕西仲和司法鉴定所,且该两单位均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出具发票,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四、瀚球公司鉴定人资格存质疑
瀚球公司鉴定意见书无鉴定人资质、无工作人员资格说明、无鉴定人盖章、技术人员签名盖章、无合法有效的法人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无《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无《现场勘验通知书》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鉴定结论和相关报告必须具有以下内容……(六)对鉴定人资质和工作人员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盖章,技术人员签名盖章;(八)附有合法有效的法人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而在瀚球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1)无鉴定人资质和工作人员资格的说明;(2)无鉴定人盖章、技术人员签名盖章;(3)无合法有效的法人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6.1规定:“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本案中瀚球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第三页第2行至第5行:“装修部分未签订施工合同,根据现场实际勘察情况,此部分已施工完成,本次鉴定按照现行行定额计价原则,对已装修部分进行鉴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依据现行行业规范、正常施工工艺,从而得出客观、合理的工程造价”。
瀚球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计价规范进行鉴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五、鉴定人陈某、田某、卢某鉴定资质存质疑
该鉴定报告鉴定人陈某是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专业是土木建设工程,说明陈某一无鉴定资质,二不能证明其和瀚球公司有何关联?
该鉴定报告田某、卢某的证书只能证明其专业是安装工程,不能证明二人是造价师,故不具备鉴定资格。
此外,鉴定报告所加盖印章系私人印鉴,而不是鉴定人专用印鉴。
六、瀚球公司超出鉴定申请书范围进行鉴定
据诚信公司鉴定申请书载明:“对诚信公司承揽的榆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改造项目’装修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申请鉴定范围是“执法办案区改造项目装修部分”,而不是双方已经确认的价值51万元的设备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报告超出了申请人的鉴定范围。
此外,该鉴定报告的标题是:“榆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改造项目’装修部分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但为何对装修已完工程部分进行鉴定?内容却超出了该标题确定的鉴定范围,严重违法。
七、一审法院在原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并未通知鉴定机构进行质证和法庭询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在瀚球公司向原、被告出具了《征求意见函》后,原告诚信公司向榆阳区法院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瀚球公司并未出庭,更谈不上当面质证和接受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对此,一审法院在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并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和接受询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八、被告已向原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而一审法院却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已竣工的工程,乙方应在10天内提出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工程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逾期尚未审核或批准乙方提交的决算报告,乙方视为决算报告已被批准。在决算报告约定的审核或批准期满后,甲方应向乙方办理支付工程款”。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交该工程决算报告,但被告不予审核;原告最后一次在2022年7月4日再次向被告特快专递该决算报告,被告7月5日签收,有邮寄凭证为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决算报告后,不按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不向原告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对此,一审法院应予支持。显而可见,一审法院违反该《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严重违法。
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安装违约金、追加项目款及违约金等费用
(一)、按照双方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1万元,被告对总价款51万元予以认可,目前已经全部支付, 但未如期支付以51万元为本金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1.8万元及利息3.6万元。
(二)、针对合同外追加项目装修款,原告十年来曾多次催告,截止目前,被告仍欠原告29.6万元款项未支付,并以该欠款29.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初算起,违约金及利息限额为30万元一并支付。
综上支付说明:本案51万元工程款因被告迟延支付,故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其次,尽管装修部分双方未签订合同,但被告已验收合格并早已接收使用,特别是原告将竣工结算报告递交给被告后,被告在法庭上也承认其已经收到该决算报告;根据双方工程安装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见上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追加项目装修款29.6万元和违约金及利息30万元。
综上所述,恳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理该案;国徽之下,法槌声声,维护正义,秉公执法,让司法公正在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