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位于陕西省商洛市东北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形似飞鸽,秦岭嶂其北,蟒岭绕其南,山峰林立,丘陵起伏,素有汉字故里、核桃之乡、康养之都等美誉。
近年来,洛南县积极探索新业态增收模式,融合发展康养产业,形成了“亲水长廊、飘香田园、农家客栈、花海小木屋”等一大批农旅融合业态,为村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增砖添瓦。
甲申龙年初夏,适逢“芒种”节气,即大麦、小麦快快抢收,带芒之谷类尽早播种之寓意。此刻,在洛南县四皓街道抚龙湾社区二组,77岁高龄的董德盈老人站在村头一处空旷如野、垃圾横生、满目疮痍的废墟旁,神情凝重。岁月的年轮在他额头勾勒出一道道深深的犁铧,猛吸着一根又一根香烟,烟雾萦绕在他愁云惨淡的脸颊上,连烟灰掉落到指甲上也毫无觉察。
董德盈,洛南县四皓街道(原谢湾镇)董底村二组村民,是当地一位响当当的人物,年轻时开过沙石场,办过汽修厂,一生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早出晚归、雷厉风行,用顽强的拼搏精神带领子女及周边群众共同创业致富,利用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积极开发种植、养殖、农家乐、电子商务等业务,赢得众乡亲喝彩声一片。
常言道: 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就在董德盈的事业干的红红火火、蒸蒸日上之时,2023年七月的那个夜晚,一场“横祸”从天而降。一夜间,那个占地六亩的农家乐--“董家院子”被夷为平地;瓦砾、垃圾堆积如山,十几间房屋及各种物件、家什、餐具、楼亭、池塘等毁于一旦,甚至一些贵重物品亦在那个乱糟糟的夜晚不翼而飞。全家人起早贪黑、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就在那一夜间灰飞烟灭。
如今,站在空无一物、蒿草丛生、垃圾如山的“董家院子”旧址前,昔日盛况已似过眼烟云。面对此情此景,董德盈老人悲痛伤怀,一行老泪顺着脸颊默默流下……
近日,陕西省洛南县77岁村民董德盈向国内各大媒体纷纷写信,反映其合法经营的种植、养殖合作社、“董家院子”农家乐及电商服务站遭到该县相关职能部门的“拆除”,损失惨重,赔偿无果。对此,我们将董德盈老人的来信汇编整理后照登如下。
我叫董德盈,是陕西省洛南县四皓街道抚龙湾社区村民,今年77岁,来信主要反映洛南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对我合法经营的种、养殖合作社、“董家院子”农家乐及电商服务站在没有出示任何文字性拆迁公告、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导致各项经济损失达1200余万元;而令人百思不解的是:我们“董家院子”周围也有一大片建筑群,却“纹丝未动”。如今,我天天奔波于中、省、市各部门之间,只为自己讨个说法;尽管县上一直在“积极协调”,但每次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试问,我的经济损失究竟该由谁来赔偿?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2014年冬,我们谢湾镇(原)董底村二组有一片被雨水冲垮的设施农业用地,位于河滩里,年年被大水冲垮,种庄稼根本长不成,看着让人心疼。为了合理利用,不再让这片地荒芜、贫瘠下去,我就萌发了承包念头,与村组签订了10年承包合同,缴纳租金3万元。同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挖掘机深挖一米多深,把这一片设施农用地平整起来,加以改造,以便为群众和集体增加收入。
2015年开春,我和孩子们商量,准备成立一个养殖合作社,然后在旁边再建一个农业观光园,一个农家乐,带动村民共同富裕。
说干就干,2015年4月28日,我儿子向洛南县原谢湾镇’政’府提交了农业项目立项申请表,拟建项目为农业综合开发,蔬菜大棚、苗圃种植等;5月7日,谢湾镇’政’府洛谢政字(2015)75号文件向洛南县农业局提请“关于谢湾镇董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立项报告”;5月19日,洛南县农业局出台洛农发(2015)94号文件,“关于洛南县明菲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其中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为:拟用地11亩,其中流转土地6亩,烟熏沟董德盈责任田5亩,用于种植、养殖、休闲观光为一体的休闲观光园,建成后年接待游客5000余人;同日(5月19日),洛南县’人’民’政’府洛土审发(2015)4号文件“关于明菲肉牛羊养殖基地设施农用地的批复”也一同下达;8月10日,洛南县工商局颁发了“明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明菲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2016年6月21日,“董家院子”农家乐营业执照合法取得。此外,还办理了抚龙湾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合法运营手续,帮助村民们将红薯、木耳等山货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出去。
经过一年多的奔波和努力,我和孩子们终于取得了种、养殖及观光农业、农家乐休闲、电子商务等一切合法、合规的经营手续,可以好好大干一场了。在后续发展中,我带领众乡亲共同致富,有力解决了农村留守剩余劳动力问题。我们种植观光园里有红豆杉、各类苗木、观光鱼池等;养殖场里有牛、羊等牲畜,后因疫情未曾饲养;农家乐--“董家院子”集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为一体,大大方便了城乡居民节假日的休闲生活。
2021年3月24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后简称省秦岭办)对《陕西省秦岭区域农家乐名录》进行了公示,我们“董家院子”农家乐名列其中。有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和认可, 2022年,我投资了1000余万元,对“董家院子”重新装修, 使其在洛南县众多农家乐中脱颖而出,生意红火,客房、餐厅、烧烤、鱼塘、垂钓等休闲娱乐设施一应俱全,游客爆满,发展势头蒸蒸日上。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2023年7月13日凌晨时分,我们“董家院子”突然来了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开着挖掘机,对“院子”噼里啪啦开始拆除,一直持续到15日。两天时间,“董家院子”被拆了个“精光”,夷为平地、废墟一片、物件乱放,甚至部分贵重物品不翼而飞,村民们纷纷议论说:“老董这是得罪谁了”?
是日当晚,我儿子第一时间向四皓’派’出’所报警,该所’民’警到现场后询问谁让拆除的?一拆迁人员说这是政’府行为,民’警说:你不管是政’府行为,须给人家拿出文字性通知、公告出来?人家究竟因何违法而被拆除?或者通过法院拿出合法的理由出来?但对方一直拿不出来,也不予理睬,照拆无误。
第二天,即7月14日,四皓’派’出’所报警回执载明:“当日19时出’警时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某及四皓街道自然资源所所长袁某某在场,实施对董家院子违建建筑拆除工作,违建建筑拆除工作属政’府行政行为,对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及实施过程中有无违反程序规定应向行政主体、纪’检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至此,我才知道是国土部门把我的“董家院子”给拆了,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为何没有给我出示拆迁公告或拆迁通知?更没有与我商谈违建理由和赔偿标准呢?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一件事来。
2017年5月上旬,“董家院子”农家乐项目初步建设完工, 并在试运营阶段,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以“擅自变更土地项目经营范围”为由,对“董家院子”下发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没收明菲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占用耕地2294.66平方米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对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占用耕地2294.66平方米动工修建农家乐,行为罚款每平方米10元,计处罚款22946.6元。
试问洛南县国土执法大队,你们说我违建,理由何在?这一块地实际上根本不是耕地,是常年被大水冲毁的滩涂地?我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平整后予以合理利用,何错之有?更何况当时谢湾镇国土资源所领导给我说,你只要把罚款缴了,我就给你报到省上,办理合规手续;正是有了这样的“承诺”,我才缴纳了2.29万元。此外,就算是“董家院子”存在违建问题,但为何把两个合作社和电子商务服务站也一同拆除了呢?作为执法人员,你是不懂法还是故意为之呢?
从2017年“罚款”后,国土部门开始逐级上报,直到2021年3月24日,省秦岭办公示了我们“董家院子”合法经营的公告后,我才筹集1000余万元对“董家院子”进行装修改造,发展成国家统一要求的民宿餐饮。如果说其涉嫌违规经营,为何省秦岭办还给我们公示认可,认定其合法性呢? 何况我们农家乐本来就在村子内,左邻右舍的建筑物包括后边的一个小煤厂都相安无事,为何处于同一地段?单单要拆除我们一家呢?
后来又听说是省秦岭办下发的(2023)66号《关于对近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秦岭6市’人’民’政’府对涉及的8个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动态管理,在规定时限内高标准完成整改。
如果说我们“董家院子”属于秦岭违建,为何在一年前就同意批复了,一年后却又要拆除呢?更何况它地处村庄深处,海拔不到800米;什么是秦岭违建?必须要在1千米以上范围内。究竟我的地方属于秦岭违建还是水源保护区?是基本农田还是设施农业用地?为何我们水库水源地附近大量的农家乐至今依然“逍遥法外”呢?
这场突如其来的强拆行为,完全没给我们提供向外搬运东西的时间,一些贵重的个人物品及相关财物如:账务、名人字画、文物等被统统涌入鱼塘,这一恶劣行为直接给我家造成“灭顶之灾”,经济损失巨大,初步估计约2000余万元。而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洛南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出示的“情况说明”载明:“……部分废铁已处置”,我们的东西凭什么予以处置、变卖呢?
强拆行径发生后,我多次找洛南县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求给出合理解释,经济赔偿。但时至今日,与政’府几经“谈判”,相关部门一味敷衍推诿,仅仅落实在口头上说“予以补偿”,但就是不说我们究竟违规“违”在哪里?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人给我出示过任何书面公告或通知?
经过无数次的疲于奔命,四处碰壁,毫无结果。痛定思痛,2023年11月11日,我们以两个合作社及“董家院子”农家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洛南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四皓街道办诉讼到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三被告联合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理由是:
(一)、本案庭审中,三被告明确陈述参与了我方案涉经营场所及设施的拆除工作,诉讼主体毫无争议。
(二)、三被告在组织拆除过程中未向我方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而是直接安排人员短时间内将案涉场地予以拆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如涉及农用地违建拆除的,需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三被告不具有拆除农用地违建职权。
(四)、根据被告提交的陕西省自然资源执法局《关于洛南县董家院子疑似违规经营问题报告》记载:“董家院子”占地面积4469.8平方米,原洛南县国土局仅其2294.66平方米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剩余2175.14平方米违法用地至今尚未立案查处。而此次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查处工作情况下,违法将我方经营场所和设施全部拆除,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背离正常的逻辑关系,明显不符合事实。对此,主审法官曾质疑被告洛南县’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如果单说农家乐这一块违法了,为何还要拆除人家的种植、养殖合作社、电子商务服务站这几个地方的设施呢?
关于我的案子,陕西省著名法律工作者白红卫先生认为:
一、被告没有给受害单位送达书面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书,也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补偿、赔偿也没有到位,所以单从这一点来说,此次拆迁行为程序明显违法。
二、2017年5月,洛南县国土监察大队《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是:没收和罚款。既然该案已经终结,就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若商洛中院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判案,就会出现“司法笑话”。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一事不能二罚。而在洛南县竟然出现同一事实既有没收,又有罚款,六年后又按强拆处理,简直贻笑大方。
三、被告拆除的可是国有资产,而不是私人资产。因为按照县国土监察大队上述处罚决定,没收原告的“非法建筑”并罚款。既然资产被没收了,理应属于国有,现拆除的即为国有资产;既然是国有资产,能随便拆除吗?这明显触犯了破坏公司财产罪。
四、陕西省秦岭办(2023)66号《通知》不能成为判案依据。涉案被拆迁的设施与秦岭违建无关联性,强烈要求商洛中院对该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察,究竟该文件合法不合法?
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商洛中院对洛南县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之规定,作出一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法律文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真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护民营经济的精神;商洛市’纪’委’监’委应介入调查,追究洛南县相关部门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追究案涉拆迁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等法律责任。
目前,案子还在诉讼之中;目前,政’府各部门仍然与我“商榷”之中;目前,我们一家人债台高筑、吃住困难、身处漂泊之中…… (董德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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