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谢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修复费共计35.2万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1月23日,谢某承接了一项转运工业废水的项目,因不具备处理工业废水的资质和技术,与刘某商议后决定将废水在隐蔽的地方私自处理。次日凌晨,刘某驾驶货车到禅城区某停车场,将约11吨工业废水非法倾倒在停车场内下水道。由于下水道与周边农田水网连通,工业废水从下水道管网流至附近农田及河涌,导致部分流经水体被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到场处置,从现场打捞、处置污染物质5.06吨,垫付环境污染处置费合计24万元。
案发后,谢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鉴别,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质为烃类、醇类、芳香烃类挥发性有机物,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巫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