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方 芳)明知猎捕杀害、交易、食用国家保护动物违法,为满足个人私欲,章某等人仍进山非法狩猎,其中猎杀的安徽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000元、15000元;程某等五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处缓刑和罚金。章某等五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3400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022年间章某、潘某、程某、王某、汪某五人在舒城县河棚镇、汤池镇等地多次共同设置电网或单独、共同使用气枪进行狩猎,共计捕获2只安徽麝、2只野猪、 2只黑水鸡、1只雉鸡、3只斑嘴鸭,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五人将部分动物杀害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胡某。李某、胡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购买食用。安徽麝分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水鸡、雉鸡、斑嘴鸭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潘某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程某、王某、汪某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胡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价值,章某等人使用枪支、电网等方式猎捕属于采用国家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